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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交警暂扣车辆 产生费用国家行政支付

作者: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245 发布时间:2019-10-02 1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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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费用是完全不用交的。那么因扣车产生的各种费用到底该由谁出?

我们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费用是完全不用交的。那么因扣车产生的各种费用到底该由谁出?

被交警暂扣车辆 产生费用国家行政支付

一、关于拖车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车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也就是说,车主因为违停被拖车不仅不用支付拖车费用,如果在拖车期间车辆受到损伤或是丢失,还有权向行政机关索要赔偿。

二、关于财产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关于停车费: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利用职权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扣押车辆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交警部门,第三人为停车场一方,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暂扣机动车适用于什么情形?

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

(1)醉酒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学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的;

(6)在实习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

(7)在患有妨碍安全行国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8)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9)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10)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1)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临时行驶合法凭证的;

(12)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3)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4)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类型:转载来源:中所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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